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丘市新鹏泰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柳河镇站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55832467XR。
法定代表人:董剑锋,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硕,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汇通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东外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95228556X。
法定代表人:刘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新鹏泰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汇通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市汇通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新鹏泰塑料编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市汇通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商丘市新鹏泰塑料编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