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

负责人李旭庆,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乔进红,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顼荣革,女,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被执行人乔进红。

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祥,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与被执行人乔进红、顼荣革、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进红、顼荣革、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贷款余额322500.93元、利息16088.20元、罚息1973.18元,共计340562.31元及2020年11月1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执行人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3204元,财产保全费2173元,申请执行费500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三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乔进红、顼荣革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本院依法对该房屋采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乔进红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340562.31元及利息、罚息未能执行。

3.本院到三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生产、经营、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对三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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