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恩平市雄达纸箱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恩平市。 投资人:梁仁杰。 被告:恩平市森威电声器材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恩平市。 经营者:吴宋伟。
审理经过
原告恩平市雄达纸箱厂与被告恩平市森威电声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2021年6月8日,原告恩平市雄达纸箱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恩平市雄达纸箱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9.69元(原告恩平市雄达纸箱厂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恩平市雄达纸箱厂负担。原告多预交的79.6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爱武 人民陪审员 吴清媛 人民陪审员 冯远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林涛 书 记 员 郑秀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