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太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人,务工,现住拉萨市。
委托代理人崔刚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碧莹,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李富忠,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格桑罗布,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该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车涌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审理经过
原告陈太彬与被告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太彬以被告主动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太彬在本案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太彬撤回对被告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太彬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