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审理经过
黄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0)赣0681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工商、车辆查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溪市,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2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樊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1370.0元,执行费1871.0元。截至2021年7月19日已执行0元,尚有133241.0元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2021年7月19日,经合议庭评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