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化希旺,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住新疆阿拉尔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化希旺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化希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化希旺发现阿拉尔市塔门镇8团团部某商行未上锁,敲门试探后无人应答,遂潜入店内,将一条“天子”牌香烟、一条“哈德门”牌香烟、四条“荷花”牌香烟及四包“黄鹤楼”牌香烟盗走后逃离现场。吃完饭后,化希旺再次潜入该商行,将店内的四条“中华”牌香烟(其中三条硬盒、一条软盒)盗走后逃离现场,此后将窃得的两包“黄鹤楼”牌香烟抽掉。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化希旺携带其余的香烟投案自首,被盗香烟已发还失主。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8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化希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890元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化希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化希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化希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化希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