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明,江苏英特东华律师所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新沿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大**街**号(行政事业中心**幢)。
法定代表人:郑罡。
审理经过
原告沈俊与被告江苏新沿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沿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沈俊诉称:其听信新沿海公司的虚假宣传,在该公司开户,获得交易账号和密码,在新沿海商品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现货交易”。后其发现该公司组织的是系非法期货交易。请求判令:1、确认沈俊在新沿海公司处的开户行为及在新沿海商品交易平台上发生的所有交易均无效;2、撤销沈俊在2016年9月3日与新沿海公司签订的《承诺书》;3、由新沿海公司返还沈俊剩余款项483340.87元;4、由新沿海公司承担利息87403.98元(自沈俊最后一次交易2015年8月10日结束时起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30日),上述两项共计570744.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虽均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该两个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期货交易所均为合法的期货交易所,所指的期货交易行为和期货经纪行为均指在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行为或期货经纪行为。因此,客户(投资人)认为的非法期货交易无论在人民法院审理定性前和定性后(无论定性如何)均不是期货交易,仅是一般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期货纠纷的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处理。本案被告新沿海公司并非合法的期货交易所,沈俊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交易无论是否有效,均不能认定为在合法的期货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故本案不属专属管辖范畴。因本案标的尚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仍应由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