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金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辞云,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曹春。

被告:李云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金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金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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