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荣成市城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F9D4B6E,住所地荣成市崖头工业园润土巷。
法定代表人:董新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伟伟,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马捃与被告荣成市城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马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马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