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4号楼136室。 法定代表人:钱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西,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南县麦克风暴文化娱乐会所,住所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城西路朝阳路交叉口百姓超市三楼。 经营者:王宗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大胜,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锋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南县麦克风暴文化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立技 审 判 员 陆志然 审 判 员 黄裕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甘惠芳 书 记 员 黄延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