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53XXXXXXXX
被告:张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85XXXXXXXX(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洋葱款本金39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被告收购原告洋葱,总金额为3912元,2017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
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9月被告收购原告价值3912元的洋葱款,2017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至今未偿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洋葱款3912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2支付原告张某1洋葱欠款391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