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文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文华因与被申请人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终5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郭文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主要理由: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有与第三人之间录音一份,证明郭文华与王毅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郭文华曾向王毅进行过催款。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毅的委托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官却错误地认定是委托合同关系。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查明被告王毅认可原告郭文华向其股票账户转账4.1万元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系原告郭文华委托其炒股的资金。一审庭审笔录中王毅自认炒股赔了2万并给原告郭文华打了3万元欠条。一审查明被告王毅称双方分手时借款已经结清,也没有证据证明。 再审复查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二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申请再审时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本案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是2019年2月28日,申请再审时间是2021年7月27日,超过六个月。本案申请人郭文华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但其提供的其本人与第三人的录音并无法证明郭文华与王毅之间形成了借款合意,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且根据郭文华的陈述,该份录音资料形成于2018年7月5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其再审申请应当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郭文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刘应祥 审判员 黄共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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