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被执行人:魏六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小军与被执行人魏六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3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魏六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105000元(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475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魏六平向本院称自己申请的案件正在执行,需等待执行回案件款后偿付本案案件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志刚

审判员  张宏明

审判员  常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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