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平罗县。
被执行人:仇某,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某与被执行人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宁022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仇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仇某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51259元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