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益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何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益先与被告何小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益先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益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益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00元,已减半收取453.00元,由原告王益先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尹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