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连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红梁公司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御捷电动车店,住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经营者:李艳萍,系该店业主。         被告:李艳萍,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被告:谈超,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连德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御捷电动车店、李艳萍、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连德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连德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连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连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随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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