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连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红梁公司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御捷电动车店,住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经营者:李艳萍,系该店业主。 被告:李艳萍,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被告:谈超,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连德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御捷电动车店、李艳萍、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连德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连德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连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连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随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