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92号1栋1层1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NJB473P。
法定代表人:覃思芫。
被告:陆善成,男,****年**月**日出生,住象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善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