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海红,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该联社职工。

被告:略阳县华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小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略阳县华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略阳县华略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县华神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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