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3164978503。

法定代表人:王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行长。

被执行人:宋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李永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正军、李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7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宋正军、李永秀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8000元律师费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88.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宋正军、李永秀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偿还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8000元律师费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88.5元。

二、本案执行费880元由宋正军、李永秀负担。

三、冻结、划拨宋正军、李永秀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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