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丰县春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林松鹤,系社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军,男,****年**月**日出生,住东丰县。
原审第三人:张辉,男,****年**月**日出生,住东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丰县春雨种植专业合作社、朱永军与第三人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丰县春雨种植专业合作社、朱永军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东丰县春雨种植专业合作社、朱永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崔 鹏
审判员 李殿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