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原告张玉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原告张玉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原告张玉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原告张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原告张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魏思有,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晶华,区长。 第三人张树,男,1960男2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魏素珍、张玉芝、张玉杰、张玉侠、张玉红、张玉珍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素珍、张玉芝、张玉杰、张玉侠、张玉红、张玉珍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素珍、张玉芝、张玉杰、张玉侠、张玉红、张玉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素珍、张玉芝、张玉杰、张玉侠、张玉红、张玉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160元,计185元,由原告魏素珍、张玉芝、张玉杰、张玉侠、张玉红、张玉珍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亚强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褚 华
裁判日期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