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浦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0199R。
法定代表人:赵阳,职务:总经理。
被告:丁启清,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启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