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红日,男,1963年1月24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代理人:黄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佟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红日与被执行人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辽040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红日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红日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佟海波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我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佟海波名下有车辆两台,我院已经查封了该车辆手续,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现扣押,暂无法处置。 再查,被执行人佟海波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抚顺市内商品房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佟海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回执、查封车辆手续、失信决定书、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震 审 判 员 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