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庆宝,****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孙传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庆宝、孙传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吴庆宝另案房屋拍卖余款3323.63元,该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