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森林(别名郑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大潘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大潘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海,该村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2021)冀040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大潘社区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大潘社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72.5元(欠款39000元,诉讼费387.5元,执行费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