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康路1层21-35号。

法定代表人:艾雅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康,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合艺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9层2629号。

法定代表人:彭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万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合艺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都合艺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提出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规定,一审法院应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现一审法院在成都合艺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后径行合并审理,未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违法剥夺了四川万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辩论权利,属程序违法,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万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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