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思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告:山西荞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兴南市场底商2号楼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HDAJK5H。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皓(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西荞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精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