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龙,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海清,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志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军与被告姚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志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姚志涛支付货款19975元,并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赊购家具。经结算,尚欠货款34975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分期付款,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逾期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被告仅支付15000元,余款及违约金未付。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还款协议》,证明欠款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付款事实;

4、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龙岭。

被告辩称 被告姚志涛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赊购橡木床。经结算,双方于2019年10月13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货款共34975元,被告于同年10月、11月每月15日各支付10000元,12月15日支付14975元,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任意一期未付则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被告仅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20日、2020年1月22日各支付5000元,余款19975元及违约金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因该利率过高,故本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5.775%(3.85%×1.5)。被告姚志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姚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军货款19975元,并自2020年1月26日起年利率5.775%计付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被告姚志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余宏明

人民陪审员  文慧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肖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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