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炎陵县志勇砂石料营销点,住所地:炎陵县。
经营者:曾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现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与被执行人炎陵县志勇砂石料营销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民终2339号民事判决书及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25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屋,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