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瑞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东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日录,平南县官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瑞勇因与被上诉人何东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2089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吴瑞勇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208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虽然双方约定可以在平南县人民法院处理,但因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历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在管辖权上会选在被告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吴瑞勇所在地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吴瑞勇与何东霖在案涉《借条》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平南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何东霖依据上述约定,向其住所地的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依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吴瑞勇的管辖权异议正确。 综上,吴瑞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奔 审判员 李庚华 审判员 陈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