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友鸿广告制作部,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杨柳村十组。

经营者:费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满,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通,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衡阳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乡红旗村八组607房。

法定代表人:文罡。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友鸿广告制作部与被告衡阳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友鸿广告制作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蒸湘区友鸿广告制作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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