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德龙,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街5段76号。 法定代表人:谭卫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卫东,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80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唐德龙与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水碾街*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水碾街*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水碾街*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2**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对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水碾街*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因保管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牟虹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