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告:欧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智诉被告欧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智以被告欧城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