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德兰,男,****年**月**日出生,住同杨淑兰。
被告:刘欢,女,****年**月**日出生,住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淑兰、王德兰与被告刘欢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兰、王德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淑兰、王德兰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