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小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梁惠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杨伟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小网与被执行人梁惠玲、杨伟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21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伟光当庭履行2万元,被执行人杨伟光于2021年8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谢小网履行本案标的款13140元。被申请人杨伟光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谢小网履行本案标的款33140元。被申请人杨伟光于2022年7月1日起每六个月向申请人谢小网履行本案标的款33140元,直至本案标的款履行完毕。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杨伟光于2026年6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谢小网支付利息共计30000元。本案受理费9298元、保全费3269元随2025年12月30日本案最后一笔标的款一并履行:二、被执行人梁惠玲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谢小网履行本案标的款21840元,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谢小网履行本案标的款21840元。被执行人梁惠玲于2022年12月30日起每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谢小网履行标的款43680元,直至本案标的款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1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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