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西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执行人:陈红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执行人:陈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任西英与被执行人陈红华、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5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