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嘉祎,男,29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1,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孙陆,北京兰台(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小乐,女,30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屯留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芮,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小可,女,33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屯留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焦慧杰,山西派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马馨梓,女,23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作出逮捕决定,因怀孕未能执行,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再次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裴毰,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张向宇,女,22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屯留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月,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董浩,男,29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屯留县,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唐长城,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柳旭芳,男,39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屯留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大鹏,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9〕1239号起诉书、京通检刑变诉(2020)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京通检二部刑补诉(2021)Z7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马馨梓、刘小可、张向宇、董浩和柳旭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变更起诉,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补充起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雷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嘉祎及其辩护人刘某1、孙陆,被告人刘小乐及其辩护人杨芮,被告人马馨梓及其辩护人裴毰,被告人刘小可及其辩护人焦慧杰,被告人张向宇及其辩护人王月,被告人董浩及其辩护人唐长城,被告人柳旭芳及其辩护人李大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马馨梓、刘小可等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百度等网站推广钻石画手工活广告;隐瞒并无钻石画销售渠道事实,雇佣客服通过微信向有意向者谎称公司长期对外出口钻石画,如与公司签订钻石画加工合同,并缴纳一定保证金,待钻石画加工完成后即可获得加工费和退还的保证金。待加工户将钻石画加工完成并快递回公司后,另有被雇佣人员充当质检员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支付加工费,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4月至6月间,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等共同出资,雇佣被告人刘小可等人担任客服,雇佣质检员,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骗取保证金,其中由快递公司代收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 644 191.5元。 2018年5月至6月间,陈某某、田嘉祎伙同他人共同出资,雇佣客服和质检员,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骗取保证金,其中由快递公司代收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 373 100元。 2018年5月至8月间,陈某某伙同田嘉祎、马馨梓等人共同出资,雇佣客服和质检员,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部)名义骗取保证金,其中由快递公司代收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84万余元。 2018年6月至8月间,陈某某伙同田嘉祎、刘小乐和刘小可共同出资,雇佣被告人张向宇等人担任客服,雇佣被告人柳旭芳和董浩担任质检员,同样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部)名义骗取保证金,其中由快递公司代收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90 189元。 2018年8月30日,民警接被害人报警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华业东方玫瑰小区,即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质检地点先后将被告人董浩、柳旭芳、刘小乐和刘小可抓获,同日,被告人田嘉祎和张向宇主动至梨园派出所说明情况。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龙城花园将租住于此的被告人马馨梓抓获。 2018年12月,被告人田嘉祎在取保候期间,向圆通速递索要之前委托代发钻石画但未结算的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109 800元,快递公司将上述钱款转入田嘉祎指定账户。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马馨梓、刘小可、张向宇、董浩和柳旭芳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马馨梓、刘小可系主犯,被告人张向宇、董浩、柳旭芳系从犯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马馨梓、刘小可、张向宇、董浩、柳旭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嘉祎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田嘉祎系普通员工,没有独立决策权,没有任何决定权力,应认定为作用较轻的主犯;从被告人田嘉祎曾与刘小乐一起咨询律师的行为来看,田嘉祎对犯罪结果是排斥的;被告人田嘉祎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认罚,具有退赔情节,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乐之辩护人杨芮的辩护意见为,刘小乐虽在某工作过,但其没有出资,也没有分红;其未参与某一部和二部的诈骗行为,没有出资,没有分红;被告人刘小乐使用技术老师的手机处理某公司的后续客户问题的行为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刘小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可之辩护人焦慧杰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小可自愿认罪认罚,不是客服主管人员,应认定为从犯,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馨梓之辩护人裴毰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马馨梓系初犯,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只参与某一部犯罪行为,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向宇之辩护人王月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向宇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故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浩之辩护人唐长城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董浩系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故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柳旭芳之辩护人李大鹏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柳旭芳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担任质检员时间不长且有两名质检员,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马馨梓、刘小可等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百度等网站推广钻石画手工活广告;隐瞒并无钻石画销售渠道事实,雇佣客服通过微信向有意向者谎称公司长期对外出口钻石画,如与公司签订钻石画加工合同,并缴纳一定保证金,待钻石画加工完成后即可获得加工费和退还的保证金。待加工户将钻石画加工完成并快递回公司后,另有被雇佣人员充当质检员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支付加工费,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4月至6月间,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等共同出资,雇佣被告人刘小可等人担任客服,雇佣质检员,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骗取保证金,其中由快递公司代收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 644 191.5元。 2018年5月至6月间,陈某某、田嘉祎伙同他人共同出资,雇佣客服和质检员,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骗取保证金,其中由快递公司代收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 373 100元。 2018年5月至8月间,陈某某伙同田嘉祎、马馨梓等人共同出资,雇佣客服和质检员,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部)名义骗取保证金,其中由快递公司代收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 845 992元。 2018年6月至8月间,陈某某伙同田嘉祎、刘小乐和刘小可共同出资,雇佣被告人张向宇等人担任客服,雇佣被告人柳旭芳和董浩担任质检员,同样以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部)名义骗取保证金,其中由快递公司代收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90 189元。 2018年8月30日,民警接被害人报警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华业东方玫瑰小区,即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质检地点先后将被告人董浩、柳旭芳、刘小乐和刘小可抓获,同日被告人田嘉祎和张向宇主动至梨园派出所说明情况。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龙城花园将租住于此的被告人马馨梓抓获。 2018年12月,被告人田嘉祎在取保候期间,向圆通速递索要之前委托代发钻石画但未结算的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109 800元,快递公司将上述钱款转入田嘉祎指定账户,后该笔款项被转移取现。田嘉祎中国招商银行账户62148610*********1122中人民币15 326.76元,美元284.59元,郭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9437中的人民币6 936.84元,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冻结。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小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赔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小可通过家属向本院退赔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田嘉祎通过家属向本院交纳退赔款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马馨梓通过家属向本院交纳退赔款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公司合同书证明:2018年8月,其在手机上看到一个招手工的业务,点击进去是一家北京某国际有限公司的主页,内容是给工艺品“贴钻”的手工,其加了对方微信(昵称:A某-金文璐),对方跟其说每幅工艺品单字的加工费是128元,四字工艺品的加工费是298元,对方还说要交2600元押金,其同意后对方发了二维码,其向对方支付押金500元,后其收到对方通过圆通快递发给其的工艺品,还有一份公司合同书,其向圆通快递员支付剩下的押金2100元;对方让其添加合同书留的联系方式向技术老师询问加工内容,其添加技术老师微信(昵称:某技术指导),向对方了解加工内容,手工做完后,通过微信联系对方没回复,其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了。 2.被害人邢某、朱某1、罗某1、郝某、刘某2、李某1、王某1、李某2、周某1、林某、罗某2、杜某、高某1、罗某3、杨某1、夏某、王某2、王某3、姚某、陈某1、陶某1、翟某、杨某2、胡某1、王某4、杨某3、王某5、崔某1、吴某1、张某1、孙某2、李某3、孙某3、陈某2、罗某4、潘某1、李某4、陈某3、张某2、谢某、李某5、袁某、赵某、卢某、范某1、韦某、甘某、崔某2、张某3、江某1、张某4、石某、王某6、唐某1、吴某2、吕某、范某2、李某6、董某、孙某4、徐某1、唐某2、包某、颜某、高某2、刘某1、翁某、张某5、张某6、卫某、段某1、谭某、黎某、杨某4、任某、徐某2、何某、王某7、彭某、申某、梁某、梅某、黄某1、杨某5、刘某3、鲍某、程某、张某7、周某2、江某2、潘某2、覃某1、王某8、陈某4、蒲某、陈某5、柴某、覃某2、陈某6、金某、杨某6、李某7、黄某2、罗某5、张某8、谷某、朱某2、倪某、胡某2、应某、马某1等人的陈述、公司合同书证明:涉案公司吸引数名被害人进行工艺品加工,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及以加工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保证金的情况。 3.证人姜某、陈某7的证言证明:二人所在的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为某公司在百度做网络广告服务推广,推广的东西就是代加工钻石画等情况。 4.证人高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其负责的客户,陈某某主动联系其说有一个公司需要做推广,其说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后其邮箱里就收到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正反面、一张A4纸公章,百度审核通过后就在百度上推广广告了;推广内容是水晶钻石画的招商加盟,其负责在百度上推广并跟进效果,具体推广内容是公司的技术人员负责;某公司微信名为老K的人与其对接,对接某公司在百度上的推广效果,通过微信聊天,老K向其反馈一些推广效果,如果百度推广的竞价高了,点击量多了,老K会让其把竞价调低一点,减少一些点击量,相反就是调高竞价,增加点击量;出现过负面评论,根据平台要求,其就让老K提供一些相关资料,上交给平台,由平台进行审核删除,删除过一些辱骂这个公司的,还有一些说这个公司不靠谱、是骗子之类的信息;2018年其离职后就不负责某公司了。 5.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圆通速递北京分公司通州区果园分公司快递员,2018年6月初,其去新华联北区那个地址送快递,开门以后其看见里面有好多纸箱上面贴着中通的快递单,其问对方的人能否在其圆通寄,他们说得找他们的负责人,给其一个电话,其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让其称呼他为老K,对方说正好打算换快递公司,对方寄的是钻石画,后对方跟其老板段某2见面谈费用,一单20元,里面包含快递费和代收货款的抽成,商定一周两次返款,后来老K跟其说他有两个地点,让其按照他发的地址上门取件,其才知道还有东方华业玫瑰这个点,他说两边必须一起取。基本每天共30单左右,多的时候四五十单,一共持续了2个多月,大概1000多单,快递单都是他们用电脑打印出来或者手写上去,到了2018年8月底,其去取货的时候发现警察在那,其就放下退回的货,直接走了;其知道的只有某一部和二部,一开始发货都是写的某公司,从2018年中旬才开始区分一部和二部的,他们发货会从快递单上写明是一部还是二部,写明代收金额,区分开之后也就发了半个月左右;华业这边一直是一个男子把快递给其,其拉走;货物就是往上贴钻的钻石画,配套的还有钻、刷子、胶水、点钻笔,都是成套发的;经对多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田嘉祎就是委托其所在快递公司邮寄快递并代收货款的老K;指认出柳旭芳就是华业东方玫瑰A区地点取快递时与其对接的男子。 6.证人段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圆通速递北京分公司通州区果园分公司主管,2018年6月份,业务员魏某说有一个客户要发代收货款的快递,在店里其跟老K商量了快递的费用等问题,他说他发的是钻石画,一天大概有二三十单,需要代收货款基本都在2000元左右,最后商定连运费加上代收货款的提成一共20元,签了一个合同就开始收货了,具体取货等工作都是魏某弄了,一直到2018年8月底,业务员取货时才知道他们被公安机关带走了,过了一个月左右他们就被放出来了,老K还去过其店里,要走了剩余的代收货款,其他也没再说什么;快递员到指定地点取货,取回后就扫描发货,发到收件方那边后按照单子上写的由快递员收取收货方的款项,随后总公司那边只要看到收款公司已经确认签收快递并收取代收货款,就会从内部系统将款项划到寄件公司这边(扣除相应费用),寄件公司这边一个月可以两次按照系统显示的钱数提现,其这边再和某那边核对账单,完事后按照他们提供的银行账户把钱给他们打过去,一周打两次,打过去的钱其会把快递费和代收费扣除,代收货款是其公司熊某跟对方核对账单,核对完由方某给对方打款;返款只是按照单子来,只要那边签收了,其就把钱给他们,不按照部门返;经对多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田嘉祎就是委托其所在快递公司邮寄快递并代收货款的老K。 7.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圆通快递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富豪店财务,2018年6月份,圆通果园负责人段某2找到其经理曹某说要替他们发一些快递,曹就让其跟他们店的财务熊某对接财务方面的事情,基本上客户那边签收了,熊某就会给其发账单,其这边如果收到总公司的返款也会跟他那边核对,对完之后其按照他发的账户和钱数往指定账户打钱,基本上一周两次,一直打到2018年9月份,中间断了2、3个月,最后12月份又打过一次,2018年12月6日其账户分三笔转给李某6平尾号9962账户,是代收货款的钱,两笔各50 000元和一笔9800元,这次打完钱之后账就清了;2018年8月27日,其通过微信给熊某转过一个2000元代收货款;熊某给过其五个账户,分别是郭某某尾号2422工商银行账户和尾号9437建设银行账户、薛某某尾号7706工商银行账户、王某某尾号6354工商银行账户、李某6平尾号9962工商银行账户;其用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尾号2978、农商银行尾号0781和曹某工商银行尾号5315给上述账号转过款。 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5、6月份,果园圆通段某2找其说有一个客户要发代收货款的快递,让其帮忙发并走账,其让方某跟对方的熊某对接财务,快递是他们派人送给其,由其代发,后期总公司把代收货款打给其,其再转给他们,有时候方某那个账户的钱先转,不够了就临时用一下其账户给对方转账。 9.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8年10月负责果园站点,之前是姓曹的负责,姓曹的站点负责人和其提过某公司,说这个公司发件较多,可以再合作,等其再联系时已经找不到这个公司了。 10.微信聊天记录、曹某提供的果园快递转账单、银行转出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张某9提供的代收货款结算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汇款明细等材料证明:方某与熊某进行财务对接的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方某、曹某账户向郭某某、薛某某、李某6平等账户转账,张某9、陶某2账户向薛某某账户转账等情况。 11.证人戴某、张某9、陶某2(三人均为中通三部工作人员)的证言、支付宝转账回单、辨认笔录证明:中通三部与老K联系快递钻石画业务及代收钻石画货款,并向老K提供的郭某某、薛某某法人账户进行转款的情况;经对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戴某指认出田嘉祎就是与其对接代收费用的老板。 12.证人马某2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中通快递服务合同、代收货款结算单、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明:其是中通快递朝阳像素分公司负责人,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都在其公司寄过快递,这三个公司是一拨人,某是2018年4月份,公司地点在黎各庄村,后搬到通州,其就派车到通州取件,一共有两个取件地址,一个是通州区梨园地区华业东方玫瑰小区,一个是通州区梨园地区新华联北区;2018年4月初,有一个人给其打电话说要发快递,但是这个人后来说不干了,又一个微信昵称老K、微信号是×××的人跟其联系,这三个公司都是老K跟其联系快递的事,2018年5月份,其与对方加微信,后来好多事情就从微信里沟通了,沟通基本就是货物是什么东西,重量是多少,发货省份是哪,对方说是工艺品钻石画;此业务从2018年4月初到2018年6月底停止的,三个月左右,只签订了一份某的合同,因为三家公司是一回事,一伙人,就没再重新签订合同;代收货款是寄件方把代收金额等信息打到快递单子上,其收到快递后将快递信息逐一录入系统,然后正常发出,到收件人那的时候收件人如果收取快递,就会把钱给快递员,快递员交到当地中通快递点,钱上交总部,总部再返到我们账户,然后我们先跟寄件方核对账单,后根据寄件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将代收货款打到他们的银行账户上,基本上一周打一次,一次有个几万元,其公司银行账户是李某某工商银行尾号7268账户,这三家公司的代收货款都打到刘海艳工商银行尾号6970账户,后来他们换了一次账户,其确定打给郭某某、薛某某、李某6平这些人账户上的钱都是代收货款的钱;后来不知道为什么他们就不从其这发快递了;中通快递服务合同、代收货款结算单、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显示2018年4月,北京厚德坤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并为某、某、某三家公司提供快递邮寄业务并代收货款,双方进行钱款结算,由李某某账户分别向郭某某、李某6平、薛某某账户转账的情况。 13.证人刘某4(顺丰临河里点主管)的证言证明:其在2018年负责华业东方玫瑰地区顺丰快递业务,不清楚某和某公司的业务。 14.银行账户明细、借记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2018年1月至10月,薛某某账户曾向郭某某、田嘉祎、刘小乐、张向宇、陈某(马馨梓妈妈)、马馨梓、曾海青、陈某某、姜某等人员转账,同时,此账户还收到方某、陶某2及李某某的多笔转账;郭某某账户自2018年1月至9月向姜某、丁某某、田嘉祎、马馨梓、刘小乐、刘小可、曾海青、张向宇等人账户转账,还收到过方某、李某某账户转款;李某6平账户曾向刘小可、张向宇、高某3等人账户转账,该账户还曾接受李某某、方某等账户转款,与郭某某账户存在转账往来;陈某某账户与薛某某、郭某某、丁某某、曾海青等人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情况;田嘉祎账户与曾海青、刘小可、刘小乐等人的账户往来情况,马馨梓、张向宇银行账户接受薛某某、郭某某、李某6平账户转账情况。田嘉祎招商银行账户62148610*********1122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人民币15 326.76元,美元284.59元,郭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9437被依法冻结金额人民币6 936.84元。 15.证人张某10、张某11(我爱我家店工作人员)的证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我爱我家接受业主委托,将华业东方玫瑰53号楼2单元404号、12号楼1单元2704号、28号楼1单元1002号分别租给薛某某、徐某某并签订租房合同的情况。 16.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至2018年6月,其在北京开过养生会所,2018年3月份左右,其和田嘉祎、刘小乐(亦称刘大乐)等人一起在北京通州区的某公司工作过,养生会所关闭后,其和田嘉祎、刘小乐等人又一起在北京通州区华业东方玫瑰小区的某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8月,其离开某有限公司,同年9月其回到辽宁老家。2019年6月,其在辽宁营口市开发区鲅鱼圈公路上行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知道某公司案发的事情,2018年8月底,田嘉祎去派出所之前给其打过电话,那时候公司内几名客服被抓了,他先去派出所看看,他给其打电话时其在华业东方玫瑰小区。某是刘小乐和马馨梓出资创建的,其没出资,公司还没等营业,马馨梓和刘小乐就闹别扭了,马馨梓就退出了,田嘉祎和刘小乐一起出资创建某,刘小乐要其给某办理营业执照,刘小乐说给其35%的公司股份,其找了一个朋友让他做某的法人,2018年3月中旬某正式营业了,大约2个月左右就关闭了,后来田嘉祎提出创建某有限公司,曾海青和田嘉祎一起出资创建,田嘉祎让其给公司找工作人员、法人、办理营业执照,其找到了其前妻的弟弟郭某某,让他做法人,给了他5000元的好处费,郭某某就同意了,公司注册地在朝阳区,营业大概1个多月,曾海青就和田嘉祎闹别扭了,之后刘小乐又出资入股了。这两家公司都是做钻石画的手工代加工,运营模式的提出制定都是田嘉祎一手操办的,就是向外发广告,招工制作钻石贴画,收取保证金,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也是田嘉祎制作的。某和某都只是设立客服部和检验部,某客服部的人其记不住了,都是刘小乐找的,检验部工作人员是董浩和当时刘小乐的男朋友两个人,某客服部的人其记不住了,都是刘小乐找的,检验部的工作人员是董浩、柳旭芳。某负面影响多,客户越来越少,效益就不好了,所以就更换成另一家公司,改名为某,某经营的时间是2018年3月中旬至6月,某经营时间是2018年6月中旬至8月。其是通过马馨梓认识的刘小乐,马馨梓和曾海青之前都曾在其养生会所工作过,其和柳旭芳、董浩、刘小可都是通过刘小乐认识的,其和丁某某是在某公司上班期间找客服认识的,某公司其占股35%,田嘉祎占股20%,刘小乐占股35%,刘小乐当时的男朋友占股10%,某公司田嘉祎和曾海青合伙期间,其占股35%,田嘉祎占股65%,但是他说有25%的股份是曾海青的,他就剩40%,后来田嘉祎和刘小乐合伙期间,其占股30%,田嘉祎占股40%,刘小乐占股30%,刘小乐说她给刘小可10%,自己剩20%的股份。其找了百度公司负责为公司打广告,田嘉祎负责联系进货,负责销售,消除负面舆论,费用都是田嘉祎去结算,发货公司都是田嘉祎找的,他负责结算快递费用,其和丁某某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现在是夫妻关系。 17.被告人田嘉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务,陈某某是总负责人,他负责招聘员工、租房、采购设备、注册公司等。公司的业务就是往外发手工活,找人加工钻石贴画,然后收取客户的履约保证金,如果客户做的钻石画不合格,我们就按照合同约定不退还保证金,通过扣留客户的保证金来赚钱。当时陈某某办理的第一个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是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和曾海青每人给陈某某5万元,陈某某说给我们每人10%的股份,后来因为网上负面消息太多,以北京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名义无法经营了,陈某某又去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就是现在的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当时陈某某让其和曾海青每人给他5万余元用来购买手机等设备,给其25%的股份,期间,我们还在朝阳成立一个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某某说让其拿5万元钱,给其30%的股份,这个公司经营一个多月,大约在今年7月份,因为找不到客户就撤了,朝阳那边公司的招商部和其他人员就合并到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成了现在的招商二部;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股东有其和陈某某、曾海青、马馨梓,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并成某招商二部后,招商二部的股东是其和陈某某、刘小乐和刘小可,陈某某让他女朋友丁某某做公司财务,下面设有客服招商部、质检部、技术部。其和刘小乐是情侣关系,刘小乐的工资是丁某某让其给她转的,财务部说是她应得的。关于公司的股权占比,某招商一部的股份是陈某某35%,田嘉祎25%,曾海青25%,马馨梓15%,某招商二部股份是陈某某40%,田嘉祎30%,刘小乐20%,刘小可10%;其一共投资十五六万元,一共非法获利约四五十万元。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原材料都是陈某某负责联系卖家,然后其和卖家联系购买事宜。关于原材料的成本,我们发给客户一件是能够做30张画的材料,里面包含30张画布,4包“钻石”,一个颜色一包,还有胶水、刷子等,一件原材料在170元左右,满钻的200元左右,保证金2600元是陈某某规定的价格。 工作手机是员工工作专用,与个人手机区分开,我们要求员工工作微信不允许删除聊天记录和客户资料,员工离职工作手机必须留下。公司员工一共有二十人左右,员工之间基本上都在微信群里面讨论工作的事情,公司有一个大群,所有员工都在里面,还有两个部门群,招商一部和招商二部,员工和客户沟通时使用的不是真实姓名,其在群里的昵称是老K,陈某某在群里的昵称是国哥,曾海青的为青青,马馨梓的昵称是璐璐(音),质检部的人有董浩、柳旭芳,客服招商部的刘小可、刘小乐、张向宇,其中,董浩和刘小可是夫妻,刘小乐是刘小可妹妹,张向宇是她们老乡,在北京某国际贸易公司经营的时候,刘小乐、刘小可、董浩他们就已经入职了,张向宇和柳旭芳入职大约一个月左右。员工工资的情况是,招商客服部要求员工每月至少做30单,底薪3000元,超过30单一单100元,一天做3单额外奖励100元,一天做5单额外奖励200元,招商客服部员工一般月收入在8000元左右,找客户的方式就是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一般就是微信朋友圈,有时候也会在百度、58同城上发布,质检部和技术部拿固定工资,具体多少钱不清楚。从客户处收取的保证金放在公司法人郭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里,收款银行卡在丁某某那里,丁某某按照陈某某的指示每周给我们分红,其多的时候能分两三万,有的时候效益不好也不分。公司每周分的钱都是来自扣客户的保证金。陈某某每天都会来公司,三个办公场所都会去,最近停止招商了,因为公司效益不好,找不到客户了,所以曾海青、马馨梓就不怎么来公司了。公司的运营模式和成立是陈某某提出的,郭某某就是个空壳的法人,真正的老板是陈某某;其知道公司诈骗的行为是违法的,希望公安机关宽大处理;经对多名不同女子的照片分别进行辨认,田嘉祎指认出马馨梓、曾海青就是某公司诈骗案中的公司股东;指认出丁某某就是某公司诈骗案中的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人田嘉祎当庭就向快递公司索要代收货款款项的问题供述的情况为,其当时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圆通快递公司要过货款,这是陈某某让其去要的,对这笔货款的去向不知,不清楚。其只是去要这钱了,然后他们把钱转到法人账户去,后来其就不知道钱的去向了。 18.被告人刘小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某国际贸易公司的技术老师,公司法人郭某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叫陈某某。公司的招商部负责打电话联系业务,质检部负责告诉那些帮我们制作钻石画的人他们的产品不合格,法务部是田嘉祎,微信名老K,负责我们的危机公关,帮我们处理合同问题和其他客服处理不了的问题,还有一个会计丁某某(微信名:丁丁),她负责我们的账目,以上所有人员都是直接归陈某某管理。某国际贸易公司是2018年5月左右成立的,其7月初到的,招商一部有曾海青、马馨梓,曾海青是田嘉祎之前的女朋友,招商二部有刘小可、张向宇,其他人不清楚。 关于公司的工作模式,公司通过网上发布手工制作钻石画招工信息,有人看到就主动联系我们,招商部就告诉客户怎么做,让这些人转钱,让他们交材料保证金2600元,其是技术老师,客户不懂的或者制作完了问其发给谁,其就告诉他们,负责技术的那部手机微信号的回复,之后他们把制作好的钻石画寄到我们质检部,质检部柳旭芳和董浩就负责质检,根据我们的合同,故意找出他们产品的不足之处,以制作不合格为由,不退给他们材料保证金,有些人做的不好我们会问对方是否要寄回去重新制作,对方要是同意我们就重新寄回去给他们继续做,之后再寄回来我们还是以质检不合格为由扣除他的材料保证金,用扣下的保证金为赚钱的手法。目前其从来没听说有谁质检合格过。原来田嘉祎跟其说过,公司的这种模式就是打法律的擦边球,但是实际上其感觉就是变相的骗取工艺品加工者的钱财。因为其太相信陈某某的话了,再加上能赚钱,所以就没有顾虑那么多。其在公司没有股份。其姐姐刘小可是客服人员,其姐夫是董浩,他是质检人员。其还知道张向宇,印象中她至少来两个月了,平时负责接打电话和聊微信。其进公司是陈某某和田嘉祎商量给其拉进来的,其没有收到公司给其发的工资,但是田嘉祎每个月都给其钱,大概给了其几万元,其和田嘉祎谈恋爱,没钱就向田嘉祎要。 公司所有人都统一发一个非实名注册的工作号,还有一部手机,每个人的微信工作号都是化名。其使用的手机微信号昵称就是技术老师,张向宇拿着好几个手机,他的工作号是方晶,其姐姐刘小可的工作号叫高某;田嘉祎带着其去找过律师咨询我们公司的业务是否违法,律师答复属于合同纠纷,其当时还把律师说的话录了下来(后来发给了田嘉祎),陈某某找人替我们跑广告,然后给我们租房子,给我们买办公电脑和工作手机,之前他干过好几个类似的公司,他会把之前公司的话术本或者运营方法都交给我们,让我们按照这个方法继续干活,之后他会干几个月就换公司换地方继续干;经对多名不同女子的照片进行辨认,刘小乐指认出马馨梓、曾海青就是某公司人员诈骗案中的公司股东;指认出丁某某就是某公司诈骗案中的公司财务人员。 19.被告人马馨梓的供述证明:2018年5月21日,陈某某说他开了一个公司,人手不够,让其去帮忙,他让其做他们公司招商客服部管理,因人员不足,其也顺便充当一个招商客服,其答应了,之后郭某某的公户每月给其打钱,其在某国际贸易公司股东群里,其拿到一部公司配发的手机,一个工作微信号,我们通过手机和客户加微信,然后按照话术本上教的跟客户沟通,让他们做钻石画,然后我们就能收取他们的材料保证金2600元,收到的钱给会计丁某某,其得到的钱是收2600元的材料保证金得来的,其刚进公司时,陈某某找来两个女的给我们客服培训,教我们怎么给客户沟通,把话术写下来,跟客户沟通的时候就按照话术说,手机一共8部,其昵称是金文璐,蒋欣(曾海青)、田嘉祎是老K,丁某某是丁丁,张晓雅(真实姓名可某),李小茹、宋欣(真实姓名李某某)等,公司法人郭某某,大股东陈某某,会计丁某某,其他人不是太熟悉,公司的运营模式是陈某某提出的,他告诉我们公司的运营方法,教我们如何赚钱,他教我们如何跟客户联系,还给了我们一个话术本,让我们员工抄一份,某公司的法人是郭某某,真正的老板是陈某某,他的女朋友丁某某给他当会计,给我们发钱,所有钱的分发及使用都得陈某某同意。其一共从公司获得了大概10万元人民币,有的是通过郭某某的账户给的,有的是通过郭某某的支付宝给的,还有一部分是现金(田嘉祎和丁某某拿着钱给其),公司一共收取多少钱其不清楚,但是光是其这个客服部就有小200万元,其统计过客服一部的数据,两个多月一共谈成了700多个客户,我们钱来的太容易,就感觉是违法的,其干了2个多月离开了某公司,因为感觉钱不是合法途径来的,有点害怕,再加上点个人感情因素,就离开了。 20.被告人刘小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丈夫董浩和其一起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班,2018年3月左右,其跟陈某某他们在某公司工作,后来那个公司没有客户,就从朝阳搬到通州,我们某就变成了某的招商二部,陈某某说让其出2万元,先垫在公司里,让其管理招商二部,并且给二部记账,其就同意了,其不知道陈某某给其多少股份,但是陈某某给其分钱。公司的具体业务为,公司的招商部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让人帮我们做钻石画,有人想做就跟招商部联系,给我们转一部分定金,基本是300元到500元不等,然后留下地址并支付2600元材料保证金,之后我们就发货,还会寄给他们一份合同,等他们做好就让他们把成品和合同一起寄回来,之后质检部门就会以作品质量不合格告诉对方不能给他们支付加工费,2600元保证金也不退,大约60多个客户是通过其联系成功的,之后他们都为公司加工钻石画,但是后来质检也是不合格。公司法人郭某某,其没见过本人,公司实际负责人叫陈某某,我们叫他“国哥”,公司法务田嘉祎,如果客户情绪太激动或者报警了,田嘉祎和这种客户沟通,质检部是董浩和柳旭芳,一个女的负责财务,微信昵称“丁丁”,还有两个女的应该是招商一部的股东,一个叫马馨梓,一个真名不知道,微信名叫青青。公司一共20多人,但有一部分已经离开了,其有两个微信群,一个叫唐韵司令部,另一个叫某二部工作群。群里面的名字都不是真实的,公司规定每个人都起一个假名字。公司一共有3个办公地点,一个在华业A8号楼,还有一个在B区,D区的不清楚。我们遇到问题都在群里说,然后国哥会告诉我们怎么处理,有时候田嘉祎也会告诉我们如何处理。其是从网上看到这个公司应聘的,刚开始不知道诈骗,后来才知道的。国哥告诉其是正规公司,还说工作不足一个月的不发工资,其为了赚钱就一直工作下去了,平时遇到问题,都会按照国哥交代的,尽可能的引诱客户做我们的钻石贴画。其妹妹刘小乐在技术部工作,在公司里没有职务,就是听田嘉祎的话帮公司干活,之后田嘉祎再去财务给她要工资。财务部负责收那些被骗的人的材料保证金,给我们发工资,招商部负责从网上发布招工消息,跟客户联系,通过微信或者网页,并且把财务部的收款人二维码发给招工的人,让他们扫码支付保证金,法务部负责教我们如何跟这些来找工作的人或者要钱的人狡辩,同时他们也会负责在有人报警后怎么跟警察说,怎么把责任推出去。其工资和提成是直接打到其卡里,公司盈利的具体分配情况不清楚,丁某某负责分配盈利,分多少由陈某某决定。其一共收入5万元左右;经对多名不同照片的女子进行辨认,刘小可指认出马馨梓、曾海青就是某公司诈骗案中的公司股东;指认出丁某某就是某公司诈骗案中的公司财务人员。刘小可辨认出陈某某的情况。 21.被告人张向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5月,其来京在某国际贸易公司工作至今,其是招商部员工,招商部在华业东方玫瑰小区B53号楼,质检部在华业东方玫瑰小区A8号楼,公司主要是通过我们招商部网上跑广告,让大家知道我们公司的业务,手工制作钻石画,然后就会有客户加我们的微信,我们两个招商部大概有10来个人,每个人都用一部工作手机跟客户聊天,让他们选择在我们公司制作手工钻石画,我们承诺制作好验收成功后会给他们加工费,之后好多人都会想赚钱,就会跟我们签合同,之后我们向客户收取2600元的材料保证金,给客户转账二维码,只要拉到一个人交钱,我们就算一单完成了,当客户交钱之后我们将制作钻石画的材料寄送给客户,等客户做完钻石画来质检部交货,或者通过邮寄送到我们华业玫瑰质检部进行当面验货,质检部的人就会通过之前的话术告诉来交货的人他们的东西不合格,按照合同如果不合格,我们都不会退保证金,所以公司靠扣除客户的材料保证金每人2600元人民币进行资本积累。此外,财务部负责收取材料保证金、结算工资及日常支出。技术部的老师负责技术指导,教客户如何制作手工钻石画,并且告诉客户质检部地址,让他们邮寄或者当面来交货验货,招商部有培训,新来的人要学习话术,教我们如何和客户沟通,话术本是陈某某给我们的,公司的运营模式也是陈某某提出的,他告诉我们公司的运营方法,另外还有四个负责人,分别是陈某某、田嘉祎、曾海青、马馨梓,质检部有柳旭芳和董浩,刘小乐有时候会拿技术老师的手机进行回复,田嘉祎还是法务部的负责人。客户寄回的钻石画后来怎么处理其不清楚,其联系过七八百个客户,大概成功拉到的单子有80个左右,是刘小可和柳旭芳介绍其来公司的,其在公司没有股份,其知道陈某某、田嘉祎、曾海青、马馨梓有股份,当其感觉不对的时候,其就问刘小可是不是诈骗公司,后来陈某某跟其说,咱们有营业执照还有合同,就算有人报警,也会觉得是合同纠纷,不会认为我们是诈骗的,其觉得应该没事,就继续工作了,其工作了两个月,第一个月工资是7000多,第二个月是9000多,30单底薪3000元,然后每单有奖励,拉单越多奖励越高。我们每个人都发一部工作手机,领一个工作手机号,其办公名叫方晶,但是其也拿着李小茹和郑小艺的办公手机。其客户做出的钻石画都不合格,也都没退他们2600元的材料保证金;经对多名不同人员的照片进行辨认,张向宇指认出陈某某就是某公司诈骗案中的公司负责人,曾海青就是某公司人员诈骗案中的公司股东。 22.被告人董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公司负责质检,就是检查客户做的成品是否合格,如果成品不合格就问他们还做不做,如果客户要求重新贴钻,我就把成品再寄给他们重新做,如果客户不做了,我就把成品放着,也不给他们退押金。其工作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没有一个合格的,其一共质检了大约100件,只有一个退押金了,这个产品也不合格,但是这个客户是个孕妇,情绪比较激动,我们领导担心她出事就同意给她退一部分押金,最后退了她1300元。我们要求她写一个保证书,大概内容就是因为她产品不合格浪费了原材料,她自愿补偿我们损失,而且答应不报警,不来公司闹事,不在网上发布有关我们公司的负面言论,而且关于我们退款的事情要保密。其媳妇刘小可在招商部,负责招聘客户,其上班时知道是诈骗,为了赚钱就干了,其没有提成,招商部有提成,招商部底薪三千,然后按照完成任务拿提成,其媳妇在招商部一个月工资大概在一万元左右,质检部只有其和柳旭芳,公司“国哥”是负责人,姓田的是法务,公司一共二十多人,我们有三个微信群,一个是大群,公司员工都在里面,群昵称:唐韵司令部;一个是某一部工作群,另一个是某二部工作群,群里面的名字都不是真实的,公司规定每个人都起一个假名字,我刚刚看了一下群,群里面的人数少了,已经有人退群了。 我们也是按照领导要求做事,领导告诉我们怎么挑毛病,哪里容易出现问题,我们按照他说的,肯定就能找到毛病的。领导就是国哥。法务部负责教我们如何跟这些来找工作的人或者来要钱的人狡辩,同时他们也会负责在有人报警以后跟警察怎么说,怎么把责任推出去。招商部负责从网上发布招工信息,跟客户联系,让他们扫码支付原材料保证金2600元,之后就跟这些招工的人联络,告诉他们如何寄货给我们质检。财务部负责收那些被骗的人的原材料保证金,还给我们发工资,负责发货的唐韵一部是刘星,现在他已经辞职了,唐韵二部是柳旭芳。北京某公司法人是薛某某,实际领导还是“国哥”,员工还有老田、刘小可(工作名李欣桐),刘小乐(工作名杨洋),张向宇和其。北京某公司干的跟某公司干的是一样的,其也是负责质检。柳旭芳是2018年7月份来的,开始他负责发货,2018年其来了之后就和柳旭芳一起负责质检工作,柳旭芳应该知道负责质检这件事是什么行为,主要都是为了挣钱,心里都明白。柳旭芳做质检没也检出合格的,是刘小乐介绍其和其媳妇刘小可来的;经辨认,董浩指认出陈某某就是某公司诈骗案中的公司负责人,曾海青就是某公司人员诈骗案中的公司股东;丁某某、马馨梓就是某公司人员诈骗案中的公司负责人。 23.被告人柳旭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8年6月来京务工,6月29日来某国际贸易公司做打包工作,后做质检员,地点在华业玫瑰,公司有三个部门,负责招商的客户部、负责质检的质检部、还有一个法务部,公司的质检员都是以质检员的身份跟客户沟通,利用合同写明一些不能完成的条款跟客户说作品不合格,实际上,公司没有质检员,我们只是以这个身份跟客户说产品不合格,以便可以不支付客户报酬,不退还客户的材料保证金。其做了大约50个产品的质检,没有合格的。其领导叫“国哥”,其知道刘小乐、刘小可和法务部的田哥(微信名:老K),其公司是诈骗行为,利用合同中不可能完成的条款来骗取客户的材料保证金。其行为是诈骗行为,冒充质检人员跟客户辩解,目的是不退还客户材料保证金,材料保证金是2600元,其只收到过2000元生活费,其工资是每个月5000元,和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就是口头协议;经辨认,柳旭芳指认出陈某某就是某公司诈骗案中的公司负责人;曾海青就是某公司诈骗案中的公司人员(股东)。 24.共同作案人曾海青的供述证明:2018年初的时候,其跟田嘉祎准备一起投资开个会所,这个会所是陈某某转让的,聊天的时候陈某某和田嘉祎就跟其说其当时没啥可干,问其想不想去他们那里当客服,工资挺高的,其就同意了,当时他们的公司名称叫某,其去了之后由一名指导老师先给其进行培训,让其了解给客户介绍加工钻石画整个的流程,包括抄写、背诵话术,培训了大概1个月左右,其就开始正式跟客户聊了,当时我们这个部门一共六个人,都是客服人员,其在那工作不到3个月,因为个人感情问题跟田嘉祎闹得不愉快,其就走了,后来听其他客服说田嘉祎他们被抓了,其没到派出所,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微信昵称叫“青青”,其就一部工作手机,一个工作的微信号。蒋欣是其。公司客服的真实姓名其不清楚。加上客户的微信后,其就按照话术跟对方沟通,让他们加工钻石画,然后我们收取客户的保证金,一共2600元,一般都是其给客户发一个公司的收款二维码,客户扫码支付几百元当作定金,剩余的钱等快递到家后由快递代收,客户交完定金后其就会把客户的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公司专门发快递的人,他们会给客户邮寄钻石画,附上公司已经签好的合同,其会记录谈成了多少单,剩下的就不管了。其一个月拉了100多单,其不清楚公司如何获利,不清楚公司有多少不合格产品,不清楚公司的经营模式,其没有怀疑过自己的行为违法,不认为自己钱来的容易。 2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说明证明:经搜查,民警对田嘉祎、刘小乐、刘小可、张向宇、董浩、柳旭芳个人持有的手机、对某一部、二部招商部即华业东方玫瑰、某室、华业东方玫瑰某室的电脑主机、手机、u盘、被骗客户的若干快递单等物依法扣押的情况。 26.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录音证明:经对扣押的涉案手机、电脑等进行信息提取鉴定,提取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涉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包括涉案人员在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涉案被告人刘小乐、刘小可、马馨梓、张向宇、董浩等人与加工户的聊天记录、常用的行骗招商话术及技巧,某和某发货代收货款对账单等;其中,(1)从田嘉祎手机提取到某一部群聊,群里有青青(曾海青)、老K(田嘉祎)、陈某某、马馨梓,部分聊天内容节选如下:老K说“最好招人还是招身边人,陌生人知道了真相不一定继续干”,青青答“目前大部分都是熟人,知道真相后我担心我被吞噬掉,家人知道我搞诈骗骗人,从来没有骗过人,有些人过来知道事实还需要好好洗脑”,老K说“是工艺品招商,以后别说诈骗了,刚才吃饭别人都在看咱们”;老K说:“官网已经做好了,明天就做优化,最快后天就能开盘,官网链接是http://www.taksh.cn”,老K在群里发送某集团总部视频让大家进行宣传,马馨梓(璐璐)称“明天努力出单,明天第一天开业”,并发招商话术“由于国外订单加急加量,现招大批加工户完成订单,特推出以下优惠活动”;8月6日,老K说“快收盘了,钱不要分了,一部也留20万收尾”并称“卡里不要放这么多钱,法人账户不安全,一会取出10万出来先放着,后期处理负面用”8月23日之后,群里就留多少钱处理负面问题产生矛盾,曾海青说“我哥(田嘉祎)不是担心后期大家不拿钱出来,那就签协议,要死一起死,账上留28万现在,后期到账全分,看看谁不拿钱后期”马馨梓说“我们是我们,跟别人不一样,他们不是人,难道我们也不是人么,人跟人想法不一样,我懂你的意思,但是留60来万在账上我总感觉不是很稳妥”“哥,你怎么这么轴呢,你说封盘要两三个月以后的事儿,现在账上你留那么多干什么呢,青青是你带的,我是陈某某带的,是你不了解青青,还是陈某某不了解我呢,怎么就能闹到不拿钱这个地步呢”,曾海青称“我们的事情没解决,出警出呗,一起玩儿”,老K称“混蛋,不分轻重,你不配是唐韵的股东”;2018年8月28日,曾海青在群里发了一张截图,截图内容是短信收取,显示尾号2442卡(涉案法人账户)手机银行支出4万元,之后曾海青在群里问“昨天这钱转出了,谁在群里说了,以为自己钱呢?”,对此老K进行了解释;(2)田嘉祎手机提取到某群自2018年6月1日至同年8月26日的聊天内容,节选如下:陈某某称“把宏福的钱给我转8万收拾残局的钱,都同意吗”,大乐说“转吧”,老K说“好的”,还说“下午咱们看一下工资怎么发”;国哥说“让大乐决定吧工资怎么发,”老K说“如果国哥出事了,我保证尽力把你弄出来,就算在里面也是很舒服的”“我要是没有关系,就不可能就只每周一去上班,警局又不是我家开的”“我背后有律师团队,能操作成合同纠纷就好”,问“现在谁维护手机都”,刘小乐回复“我姐、小伟妹妹、向宇、我大姐高某某拿自己的”,大乐发图片称“我为了能让群里人相信某是真的,自己整的结算图”;(3)田嘉祎手机提取到某二部群聊内容,节选如下:大乐说“恭喜姐姐收到货了,开工大吉,努力加油,早日结算加工费”,并告诉大家多发这样的朋友圈,语言可以自己编辑鸡汤和这些图掺着发,明天开始做具体结算图,“P图时候先把快递单给人家发过去再收钱”;6月26日,老K说“明天二部正式开盘,今天朋友圈好好弄好一下,尤其是合作图”,6月28日,大乐问“刚刚怎么样,加了多少人,报数”,国哥说“重庆和河南信阳尽量别接,因为这两地方只要去公安报案,公安就立案”;刘小可说每份合同其都检查;大乐问“咱们没有人请过假吧,艾特高某”高某(刘小可)回答,“除了余美红请过两小时,其他人都没有请”,大乐说“今天晚上把出单和全勤算一下给我”,高某说“好,三个小时就算半天吧”;(4)田嘉祎手机提取的某群聊内容,群里有付哥、国哥、老K,付哥语音问过老K圆通情况,以及老K说“房山那盘出事了,你知道不,一锅端了”;(5)田嘉祎手机提取到其与快递沟通代收货款等情况。聊天记录和手机录音证明,田嘉祎和刘小乐明知其方行为是诈骗,为打压钻石加工户维权士气,田嘉祎和刘小乐冒充加工户将向律师咨询的对加工户不利的结果发到加工户维权群,此举获得陈某某等人的点赞。 27.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上述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薛某某、郭某某、李某6平,上述人员的账户被用作注册公司的收赃款账户,以及上述公司的类型、成立时间、变更名称时间及经营范围等情况。 28.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诚聚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百度推广页面、某宣传页面、收款账户证明:某委托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广告业务推广,所提供的虚假宣传材料称公司实力雄厚,产品远销俄罗斯、东南亚以及韩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向该网络推广公司支付广告费的情况。 29.招商客服纸质笔记本证明:刘小可、张向宇等人的笔记本上所载明的回答客户人员的行骗话术或有关账目等情况。 30.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明:同案犯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情况。 3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明:各被告人到案及案件侦破等情况。 32.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言词证据中不能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田嘉祎之辩护人提出的“快递底单没有加盖公司印章、汇款的银行流水与本案犯罪数额之间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是基于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被告人田嘉祎手机内提取的与快递公司的对账单并结合银行交易明细而得出的、扣除快递公司快递费用及代收款抽成之后的转款数额,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故该项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小乐之辩护人杨芮提出的“对田嘉祎手机提取内容涉及刘小乐部分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的质证意见,经查,手机提取内容客观真实,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能反映本案事实情况应予采信,故该项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马馨梓、刘小可、张向宇、董浩和柳旭芳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刘小可、马馨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向宇、董浩、柳旭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田嘉祎、张向宇主动投案,在庭审中供述虽有反复,但最终能够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乐、刘小可在庭审中虽有反复,但最终能够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马馨梓、董浩、柳旭芳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属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依法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田嘉祎、马馨梓、刘小乐、刘小可通过家属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各主犯及从犯的犯罪数额、股份占比及分赃数额、具体行为和作用、从业时间、认罪态度、退赔的数额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针对被告人田嘉祎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嘉祎系普通员工,没有独立决策权,没有任何决定权力,应认定为作用较轻的主犯,从被告人田嘉祎曾与刘小乐一起咨询律师的行为来看,田嘉祎对犯罪结果是排斥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田嘉祎明知其行为属于诈骗,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仍然伙同陈某某等人为诈骗公司的成立、运营、钱款分赃实施了关键性的行为,如前期入股出资、负责公司网络宣传对接、负面信息删除、快递及代收款业务的对接、指导客服处理纠纷、参与决策赃款分配等,为打压加工户维权情绪,混淆视听,故意与刘小乐以加工户的名义将向律师咨询的不利结果向加工户维权群出示,其在某微信群内的发言已彰显其用心,其主观心态与行为产生的犯罪结果相辅相成,并非排斥,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刘小乐之辩护人提出“刘小乐虽在某工作过,但其没有出资,也没有分红,未参与某一部和二部的诈骗行为,没有出资,没有分红”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该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小乐使用技术老师的手机处理某公司的后续客户问题的行为应认定为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小乐是某公司和某公司(二部)的股东兼客服,负责客服管理,参与分红,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不属于从犯,其亦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刘小可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小可不是客服主管人员,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手机提取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及被告人刘小可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针对某二部,被告人刘小可出资并分红,系客服兼客服管理,统计账目及人员请假情况、检查合同等,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柳旭芳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柳旭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柳旭芳被抓获到案,不符合自首情节的认定条件,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田嘉祎、刘小乐、刘小可、柳旭芳之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及其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田嘉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小乐、刘小可、马馨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