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伟,男,1990年07月10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伟罚金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2)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01日、2021年01月5日、2021年01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5.03元,已扣划转罚金。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仍有罚金29654.9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20)豫0211执1709号罚金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2012)豫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刘庆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