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传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周元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传宝与被告周元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王传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传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传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