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建湖县,租住江苏省江阴市。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海鸥,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乔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大专文化,打工,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自青,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21〕Z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锋、乔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扣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锋及其辩护人谢海鸥、被告人乔楠及其辩护人顾自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周锋通过郝保良(另案处理)伪造、购买了甘肃应急管理厅签发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高压电工作业证及伪造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共计5本假证,用于自己使用,并帮助孙某、王某、柳某购买计3本假证。被告人乔楠通过郝保良伪造、购买甘肃应急管理厅签发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高压电工作业证共计4本假证,用于自己使用,并帮助姚某、汪某购买计2本假证。综上,被告人周锋伪造、购买假证共计8本,被告人乔楠伪造、购买假证共计6本。

案发后,被告人周锋、乔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锋、乔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周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锋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购买的假证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乔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乔楠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未使用假证,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锋、乔楠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底查询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证照片、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出具的证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人证人孙某、王某、柳某、姚某、汪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郝保良的供述,被告人周锋、乔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锋、乔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锋、乔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锋、乔楠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锋、乔楠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锋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乔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预缴)

三、随案移送的假证12本,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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