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宜昌铂莱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8Y4E8C。
法定代表人:程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雪丹,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华,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邓长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铂莱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长翠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铂莱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长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488.4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邓长翠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铂莱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邓长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488.4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邓长翠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