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174733.3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7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三次网络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976.26元。 2.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通知其到庭接受调查。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股权信息、公积金信息、不动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拟对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一辆进行查封,因查无此车辆,没有实际控制。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就悬赏执行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智勇 审判员 蒋彦增 审判员 刘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