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韩连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兴国与被申请人韩连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韩连友驾驶的鲁G6××××普通客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无标的可执行。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