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9号温哥华花园4号楼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霄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苟勇迪,男,****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苟勇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0元,由原告青岛青建博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