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长岭县东岭国有林保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722412855451Q,住所地: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郭亲华,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树军,长岭县东岭国有林保护中心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国,吉林杨汉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孙平迪,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勉,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浩然,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勉,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德林,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申请执行人:王素侠,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审被告:沈得水,男,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平迪、徐浩然、徐德林、王素侠因与被执行人人长岭县东岭国有林保护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给付78501.04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每月偿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吉07民终1383号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