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志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现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小康街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印珠,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沈志青诉被告刘现超、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沈志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沈志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炳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