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爱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周峰,系该公司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雍,王充沛(实习律师),系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肖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崤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严三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卢氏县熊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严嘉川。 被告:灵宝市金城水泥厂。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任晓飞。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爱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河南崤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卢氏县熊耳水泥有限公司、灵宝市金城水泥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洛阳爱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爱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洛阳爱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訾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