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福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好,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耿井社区商品房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28961487。
法定代表人:王祥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孙福越与被告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福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好、被告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福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898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098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9日12时10分,李顺驾驶被告所有的鲁E7××××号货车沿省道319由东向西行驶至小营办事处俊泰物流公司门口时,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高新区小营办事处俊泰物流公司门口的鲁MB××××号车、原告所有的鲁MA××××号发生碰撞,导致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滨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挂靠公司,鲁E7××××号车的实际车主是李顺,保险已到期,公司多次通知李顺,李顺没来公司入保险,申请实际车主李顺为第一被告,造成的损失应有李顺赔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8年12月9日12时10分,李顺驾驶被告所有的鲁E7××××号货车沿省道319由东向西行驶至小营办事处俊泰物流公司门口时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高新区小营办事处俊泰物流公司门口的鲁MB××××号轿车、原告所有的鲁MA××××号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车受损,事故经滨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鲁MA××××号轿车经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认定,该车损失评估价值为898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告不认可李顺是实际车主挂靠被告,不同意追加李顺为被告。
本院认为滨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车辆因该事故受损,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被告作为鲁E7××××号实际登记车主,可在赔偿后根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追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福越损失10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元,由被告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