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宪三,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执行人:红古海石湾鑫源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点,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经营者:闫要宾,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宪三与被执行人红古海石湾鑫源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宪三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366.85元(含执行费3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红古海石湾鑫源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点向申请执行人吴宪三给付案件款30000元,剩余16.85元申请执行人吴宪三自愿放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红古海石湾鑫源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点已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