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顺莲,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朱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顺莲与被告朱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马顺莲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顺莲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马顺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步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