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顺莲,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朱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顺莲与被告朱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马顺莲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顺莲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马顺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步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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